(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明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李明鑫与A公司签订的《房源确认表》;
2. A公司返还李明鑫购房款4836331元;
3. A公司支付李明鑫利息;
4. 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明鑫就购买房屋与A公司达成合意,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房源确认表》,约定了房款支付周期及优惠等内容。李明鑫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共计4836331元。但后来A公司告知李明鑫无法按承诺价格销售房屋。
二、被告辩称
A公司辩称,不同意李明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房源确认表》无A公司盖章,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李明鑫要求解除合同并非A公司行为导致,故不同意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三、法院查明
1. 李明鑫提交的《房源确认表》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客户经理、销售经理等,虽无A公司盖章,但吴秀兰作为经办人出具了证明,且此前李明鑫基于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起诉的相关判决已生效,认定李明鑫与A公司存在预约合同关系,A公司销售人员的承诺对李明鑫有效。
2. 李明鑫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向B公司支付了诚意金,分别为2018年10月27日2200000元、10月31日2000000元、11月5日636331元。
3. 案涉房屋建委批复价格为11723787元,A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双方签字盖章,且A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按《房源确认表》约定价款向李明鑫销售房屋。
四、裁判结果
1. 李明鑫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房源确认表》解除;
2. 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明鑫返还购房款4836331元;
3. 北京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明鑫支付利息。
五、案件分析
(一)合同关系认定
1. 虽然《房源确认表》没有A公司盖章,但结合之前的生效判决以及吴秀兰等A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行为,可以认定李明鑫与A公司之间存在预约合同关系。A公司销售人员在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李明鑫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销售经理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承诺。
2. A公司以无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商业交易中,不能仅仅依据形式上的盖章缺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还需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过程、各方的行为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二)合同解除及后果
1.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A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按照《房源确认表》约定价款销售房屋,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李明鑫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2. 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返还李明鑫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这是基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原则,以保障李明鑫的合法权益。A公司不能因自身违约行为而获利,李明鑫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作为其损失的补偿。
在处理此类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时,律师要注重审查合同的签订过程和相关证据,特别是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单纯依据形式要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对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恢复和损失赔偿。同时,对于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要妥善保存和整理,以便在诉讼中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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