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18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已废止)

《2002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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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判决
案由:别除权纠纷
入库时间:2023年8月24日
裁判要点:符合《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时间节点梳理:
2007年,因天宇公司未按约付款而停工,至今未竣工。
2011年8月26日,法院受理天宇公司破产申请。
2011年10月10日,通州公司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2013年5月3日,管理人确认工程款金额。
2013年7月19日,法院裁定确认通州公司工程款数额。同日,宣告天宇公司破产。
2013年8月27日,通州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入库案例: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判决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入库时间:2024年2月25日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
时间节点梳理:
2013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2014年8月27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约定“结算完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
2015年9月24日,法院裁定受理重庆装备公司破产重整。
2016年1月29日,重庆建工公司申报债权,未主张优先权。
2016年7月22日,重庆建工公司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获得管理人确认。
2018年4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完成结算。
2018年10月8日,重庆建工公司就优先受偿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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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铭律师分析:

优先受偿权纠纷中,行使期限问题争议占比超过50%,争议原因之一是法律制度不科学,不符合建设工程行业的交易习惯。
2002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不成工程结算,工程款债权金额未产生,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严格文义解释这一条,绝大多数工程款债权得不到优先保护。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意味着该时点已经完成了工程结算,结算后十八月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为承包人留出了足够时间,该解释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从制度层面上大幅减少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争议。
发包人破产,特别需要注意《企业破产法》第46条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工程虽然未完工、未结算,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但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工程款债权到期,承包人不仅应当申报工程款债权,同时也应当主张优先受偿权。(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