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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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这里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最终施工人。
那么,如果多层转包的施工人受让债权后能向总包单位追索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多层转包的施工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总承包单位的债权,有权向总承包单位追索工程款。
本案争议焦点为,苏胜是否具备追索工程款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案涉项目由兰石建设公司发包给天鹏公司,天鹏公司又转包给弘立公司,最终由苏胜以弘立公司名义实际施工完成。根据前述规定,弘立公司作为施工人,有权以转包人天鹏公司为被告追索工程款。因弘立公司与苏胜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弘立公司对天鹏公司享有的案涉项目债权全部转让苏胜,并已通知债务人天鹏公司,故苏胜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依法有权向天鹏公司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备追索工程款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裁判口径明确: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总包在欠付范围内担责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多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中的末端施工人。
能否向总包主张,看受让债权的源头主体情形1:受让的是【与总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的债权(一手转包/分包人)
结论:可以向总包单位主张工程款,条件具备时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前提:
- 原债权人是总包单位的直接合同相对方(一手转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与总包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债权合法有效,工程款已到期、工程质量合格,无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 已依法向总包单位送达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到达后对总包生效。
核心逻辑:原债权人本身有权直接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其转让债权后,受让人合法承接该债权,可替代原债权人直接起诉总包,总包需在欠付原债权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情形2:受让的是【多层转包中的中间转手方】的债权(二手及以下)
结论:无权直接向总包单位主张工程款,仅能向直接上手转包人主张。
核心原因:中间转手方与总包无直接合同关系,自身无权跨越多层关系向总包主张工程款,其转让的债权本身不具备向总包主张的效力,受让人更无权突破。即便起诉总包,法院也会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对总包的诉请。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债权转让风险极高,尤其是多层转包场景,受让前务必核查债权合法性、源头主体及总包欠付情况,完善全套转让手续,锁定正确维权对象,避免受让无效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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