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无力现金支付工程款时,常会与施工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以自有房产抵扣欠付工程款。后续因房产被查封、证件不全、权属瑕疵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形。
那么,双方达成以房抵工程款协议,若房产客观上无法过户,施工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恢复原有工程款债权,继续要求发包人现金付款?
最高院在《吉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包人与施工方达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属于债务替代履行方式;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抵债房屋存在权属瑕疵、被查封、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施工方有权不再履行抵债约定,恢复原工程款债权,要求发包人现金清偿全部欠付工程款。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抵债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施工方是否有权解除抵债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现金工程款。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吉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工程验收合格,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大额工程款。为结清欠款,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开发商以名下商品房抵扣对应金额工程款,抵顶完毕后结清对应债权。协议签订后,因开发商自身债务问题,案涉抵债房产被司法查封,且房产手续不完善,始终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法完成交付确权。建筑公司遂起诉,主张抵债协议无法实际履行,要求开发商支付现金工程款。开发商抗辩抵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当继续履行,施工方无权反悔索要现金。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以房抵工程款本质是替代清偿,而非债务消灭。只有房产顺利交付、完成过户确权,才算真正结清工程款债务。若因发包人单方原因导致房产无法过户、抵债目的落空,视为发包人未履行清偿义务,原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施工方有权选择不再履行抵债约定,主张现金清偿。
据此应当认定,案涉抵债房产因开发商原因无法过户,抵债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筑公司有权放弃以房抵债,要求开发商支付欠付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以房抵房≠债务结清,房产完成过户确权,才算真正完成工程款清偿。抵债房产存在查封、抵押、权属瑕疵无法过户的,施工方无需被动接收瑕疵房产,可直接恢复原债权,要求发包人现金支付工程款并主张逾期利息。遇到以房抵工程款无法过户、工程款追索、抵债协议解除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