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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陈甲系堂兄弟关系。2009年,陈先生因当时不具备购房条件,便与陈甲签订《代购协议》,约定借用陈甲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均由陈先生支付,陈先生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议签订后,陈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2万余元,并每月按期偿还银行贷款4200余元。同日,陈甲还向陈先生出具了《委托书》,委托陈先生办理房屋出售等相关事宜。2012年,房屋登记至陈甲名下。后因陈甲原因导致还款账户被银行冻结,陈先生无法正常还款,为避免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陈甲协助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在消除抵押权后将房屋过户至陈先生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先生与陈甲签订的《代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先生以陈甲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全部由陈先生支付,双方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陈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合同纠纷,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先生要求陈甲协助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消除抵押权及将房屋过户至其子名下的诉讼请求,因陈先生表示其提前还贷的前提条件是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子名下,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本案中则不同意提前还款以消除抵押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陈先生自认其子尚未取得北京市购房资质,故对于上述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陈先生可待合同具备履行条件时,另案诉讼。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专业处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当然能够过户。首先,物权确认和合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确认物权;其次,借名买房合同的履行依赖于购房资格,无论是借名人本人还是其指定的第三人,都必须具备购房资格才能办理过户;第三,借名买房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暂时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可以待条件具备后另行起诉。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购房资格问题,合理规划过户时间,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借名买房协议、出资凭证等重要证据,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