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口头请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答」
有,但法律风险较高,即难以举证。
2021年11月,南京的马女士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顾问,双方合同期限至2024年11月。去年3月16日,马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症,医嘱建议休假1周。3月17日,马女士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发给了单位负责人,并在钉钉上提交了请假申请。3月27日,马女士跟领导打招呼去复查,未来得及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来公司便以其旷工3天为由将其解聘。在经过劳动仲裁后,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共计4.1万元。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支付马女士3.3万赔偿金,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来源: 荔枝新闻,原标题《员工抑郁口头请病假被按旷工开除 法院判了》
法院认为,可以允许劳动者事后补交病假条以及手续,并没有认可口头请假的效力。
这就牵涉到什么情况下,法院允许劳动者事后补交手续。
鉴于没有看到判决书以及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劳动者的请求想要胜诉,需要从以下证据予以把握,加强可信度。
第一,劳动者初诊的记录;
第二,劳动者复诊的记录;
第三,劳动者事后补交的记录;
第四,必要的聊天协商记录等等。
通过上述证据加强了可能存在口头请假的事实以及请假的合理性,从而获得了法官的信任,否则劳动者事后补交请假材料或以口头请假获批为由仍有败诉的法律风险。
故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议劳动者仍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规定来处理。因为用人单位享有核实权以及知情权(具体可参考,《》),倘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病假并不足以导致不能提供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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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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