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批准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十二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因债务人资产处置困难、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依照《中华大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一、终止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十二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二、宣告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十二家企业破产。
法律快车
公司破产后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1、当企业在面临破产之时,若无法如约承担其所负之债务,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偿债顺序进行偿还。
倘若在破产后,剩余财产依然无法充分支付同类债权,则将依据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2、在企业破产后,所有的破产财产都应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此后,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次序依次支付。
当破产者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时,执法人员应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并负责完成相关注销手续。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沈阳百姓一家亲综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