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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的钛白粉废料需销售处理对外进行招标,经比价议价后,确定报价最高的乙公司购得钛白粉废料。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甲公司的贸易部长周某在招投标期间,多次收受乙公司负责人姬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46999.65元,利用职务之便在钛白粉废料招投标过程中,违背公开、公平原则,为姬某经营的乙公司能顺利地从甲公司收购钛白粉废料提供便利条件,谋取利益。并以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周某违法所得346 999.6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原告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姬某通过恶意串通周某并以向周某行贿的非法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入涉案钛白粉废料,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利益以及第三方参与报价人的利益。因此主张甲、乙公司之间实际履行的钛白粉废料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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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钛白粉废料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应首先判断双方之间的的交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然姬某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周某来谋取达成购买钛白粉废料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应查明案涉钛白粉废料的交易是否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通过双方均认可的钛白粉废料价格认定流程可以看出,案涉钛白粉废料的销售处理甲公司均系通过自行组织的竞标方式进行,价格的确定不是周某一人决定,钛白粉废料最终销售价格的确定及合同的达成需要经过报价、询价、议价、比价,且要履行甲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由集体决定,且从双方提交证据看,乙公司最终均以高出其他竞标人的价格与甲公司成交。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钛白粉交易造成原告的利益受损。再次,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钛白粉废料买卖合同虽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无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行为人已受到刑事处罚,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情形,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案涉钛白粉废料买卖合同有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之间钛白粉废料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294 630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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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但书的规定表明了立法者的明确立场: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当然无效。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由行为人承担公法责任即能够实现该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而认定合同无效则可能造成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因此基于比例原则或者其它诸如诚信原则等价值考量,允许合同例外有效。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综合案情考虑,案涉交易并未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符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宜认定该合同无效。

因此,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上述但书的规定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甄别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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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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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 王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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