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经开法院通过了解股东的真实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成功调解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既充分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实现案件“最优解”。

2016年,某科技公司和严某(化名)约定成立某汽车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由科技公司提供车辆,杨某提供客源共同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之后,双方因利润分配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严某以股东僵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严某持有40%的股权,的确有权请求解散该公司,但对其举证要求较高,且两股东之间纠纷较多,若贸然判决解散公司将导致更多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探究矛盾症结,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袒露了心声,原来严某因未参与汽车公司运营,担心公司亏损引发债务;科技公司则认为严某利用公司资源谋取利益,应当返还利润。

摸清双方心结所在,承办法官决定对症下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初步同意严某向科技公司支付一定对价后通过注销方式自行解散公司的方案。但双方担心公司注销需各股东配合,流程复杂、时间较长,就先付钱还是先注销产生分歧。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新公司法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简易注销无需提交股东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相对于一般注销流程,简易注销办理程序更简、申请材料更少、公告时间更短、退出效率更高,这些进一步打消了当事人的担忧。同时承办法官利用司法平台公信力,修补股东信任危机,说服严某将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待注销流程履行完毕后由法院向科技公司发还。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办结了注销登记,现案件已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要畅通经营主体的进入通道,更要疏通经营主体的退出渠道。本案通过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自行解散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既充分保护了小股东合法权益,也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介绍。(赵焱、黄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