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长汀法院圆满审结长汀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全县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守护好长汀老区的绿水青山贡献法院力量。
案情回顾
废弃铁件及建筑材料
长汀某砂场于2019年取得长汀某镇境内约1100米的河道砂石开采权,2020年采砂权到期后,某砂场未拆除采砂设施。长汀县水利局多次向某砂场发出要求其拆除采砂管理房并撤离采砂设备的通知与催告书,但某砂场始终拒不拆除。
弃渣、弃砂及电线杆
2022年,上级政府发文将对案涉非法占用河道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赋权给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但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将案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程序予以立案,且未依法按照执法流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废弃铁件及电线杆
2024年4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向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就检察建议内容作出书面回复,但未完成案涉河道占用问题的整治。
2024年8月,长汀县检察院向长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依法查处某砂场违法占用河道的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审理过程
长汀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被诉行政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材料,并及时深入了解行政机关未能履职的原因和困难,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也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和机械设备,依法强制拆除了某砂场采砂管理房和移除堆放的采砂设备、建筑垃圾,消除了某砂场违法占用河道的影响,履行了对辖区河道保护管理职责。同时,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也于今年3月、4月及8月组织人员对满足种植条件的裸露地块进行种植苗木并播撒草籽,开展河道岸线恢复与补植复绿工作。
废弃铁件及建筑材料清理后
弃渣、弃砂及电线杆清理后
废弃铁件及电力杆清理后
补植复绿现状
为查明河道的整治情况及生态修复情况,长汀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采砂管理房已拆除、采砂设备已移除,弃砂、建筑垃圾、地面硬化已清除;地表已补植复绿,原土地性质功能已恢复,生态环境损害基本修复。此外,鉴定机构还认为今年1—7月案涉河流的水质情况评价均达标。
鉴于长汀县某镇人民政府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了河道保护管理职责,清除违建采砂管理房、设备、垃圾并补植复绿,消除了行洪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长汀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该案的起诉。长汀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手段,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的。水污染主要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案涉河流若不及时整治势必造成水污染、河道堵塞等问题,将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一泓清泉,
用之不觉,
失之难存。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今后,长汀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生态司法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用司法力量切实守护长汀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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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敬生 曾昭辉 -
- 编辑:王慧慧 -
- 审核:廖腾旺 -
-监制:陈广生-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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