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大气办印发的《河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0891—2007)及以下排放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东环—五一东大街(林园路以东)—林园路(五一东大街以北)—北环—平门大街(西环以南)—西环—南环—胜利南路(站前大街以南)—站前大街(胜利南路以东),以上道路(不含)构成的闭合环形区域内。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场、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三)其他县(区)根据本通告管控要求,结合实际调整本县(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三、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0891—2007)及以下排放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未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办理机械信息编码登记,机械使用单位(个人)及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办理过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进出场登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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