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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重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增强市场活力

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快形成现代市场体系,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也是优化创新环境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考虑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现实需要,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和具体规定,规制各种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妥当界定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以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伦~理作为重要表征。要以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为目标,正确认定垄断行为,以是否对健康的竞争机制具有消极影响作为垄断行为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准,瑟防止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必要条件。要处理好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关鱼系。任何技术都具有目的性和社会性,既可以成为正当竞争的手段,又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通过技术创新形式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不当然具有正当性,对于网络环境下以技术创新形式出现的市场竞争行为,仍然需要从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评估。

——陶凯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7月3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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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共同组成。知识产权专门法是财产法,它通过赋予权利人某种专有权,提供一种对世性的积极权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它不是提供对世性的积极权利保护,而是一种消极性保护,即禁止以违反工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利益。由于两者的保护角度和保护条件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把握,突出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是如何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发挥补充作用的有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条件和门槛,并非无限地兜底适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用和借鉴他人的市场成果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原则是自由市场原则的典范。仅有他人的市场成果被利用的事实,并不足以引起以不正当竞争为基础的任何救济。只有利用他人的市场成果变得不公平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提供救济。更重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作用的发挥,要受到知识产权专门法立法政策的制约,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例如科技成果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只有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不过,此时提供补充保护的目的已经不是保护特定的商业或者技术成果,而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正确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一要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作明文禁止的行为领域,只能依照特别规定规制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只有在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禁止。二要正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评判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某种一致性,公认的商业道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商业道德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避免将其等同于个人品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打击面过宽,伤及正当竞争行为,对自由竞争造成过度限制,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文件:《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一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2年2月1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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