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项目往往会涉及众多老百姓,且也会产生巨大的利益,不仅如此,征收程序相对于来说也非常繁琐,而且从开始征收到征收真正结束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从实践过过程中来看,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往往会发生一些矛盾。
比如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以及拆除房屋的程序不合法等等。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许多老百姓会第一时间想到以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遇到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就是在遇到补偿问题或是其他征收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常常见不到被告也就是征收方的身影,要么就是出庭之后默不作声,要么就是答非所问、一问三不知,所有的问题都让其代理律师回答。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中,像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可是老百姓打官司见不到相关责任人,或是相关责任人在庭审中不出声,或出声不出彩的话,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为了解决“民告官不见官”这一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发布后,江西省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则又进行了细化。而在去年,北京市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等规定又进一步的进行了细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该《指导意见》中对相关责任人出庭是怎么规定的。
一、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的人员范围
在《指导意见》中对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及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同一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出庭应的人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强拆等问题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出庭的被告也只能是该部门的负责人,而不能是村委会、镇政府或是街道办的相关人员。
即便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也应当要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是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由其他的工作人员来出庭应诉。
二、进一步明确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
另外,该《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和可以主动出庭的范围。应当出庭应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4)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可以主动出庭的应诉范围主要有:(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5)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7)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而且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事情,所以,按照上述内容来说,相关部门应当要主动出庭,至少能让老百姓觉得自己的事情并没有被遗忘,而且最主要的是,也可以有效地解决拆迁纠纷。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征收方在以后会不会出庭应诉,广大被征收人一旦遇到拆迁问题,都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情,看看有没有违法之处,倘若征收存在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则应尽快在拆迁律师地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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