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胜是桦林公司的职工,2023年3月1日,马德胜未经任何领导批准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旷工,2023年3月6日,马德胜连续5天仍旧没来公司上班,公司方面打电话给马德胜也拒绝接听,无奈,公司方面用快递形式向马德胜催告,告知其收到函件后立刻返岗,结果快递同样被拒收。
2023年3月16日,公司无奈之下,向马德胜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马德胜接到通知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马德胜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桦林公司从未制定任何规章制度,马德胜旷工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仲裁结论:
驳回马德胜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
按时出勤是每一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也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基本职业准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连续旷工达15日以上,严重背离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已对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及良好的工作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已严重妨碍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约束、管理,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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