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因个人体质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不同的伤情劳动能力恢复时间会有所不同,而且也会手动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影响,故而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情形普遍存在。

那么,劳动者要求提前返岗,工伤待遇以及工资该如何计算?

(未避免歧义,本问题的工伤待遇是仅指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解答」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的特殊期间。

进一步而言,本问题是指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要求返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以及工资报酬是否兼得。

这一点,在实践中有争议。

甲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即表明其身体健康状况已经达到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的水平,因此其已丧失继续享受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基础。

乙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即使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但其并未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继续支持其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请。

丙说:停工留薪期待遇并非单纯的工资报酬,具有社会保险的属性,与工资报酬的权利属性不同,故两者可以兼得。

笔者支持丙说。

理由在于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不能因劳动者个体、家庭环境差异而区别对待,否则可能会滋生用人单位进一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社会保险法》予以确定,该项待遇系劳动者基于工伤事实向用人单位行使,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该责任的消极事由,因此以丧失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基础为由并没有法律依据。

倘若接受劳动者接受或放弃自身权利的观点,那么就会给予用人单位逼迫、利诱劳动者积极返回岗位工作的机会,从而诱发潜在的道德风险。而且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下系基于强势的一方,这种可能性无疑会增加。

对于持兼得的观点,否定方意见则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再支付一倍工资,就会造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一份工作而拿双倍工资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系欠妥的。

勤劳致富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不能因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作、返岗工作的行为以及爱岗敬业的精神,否定劳动者因满足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相应法律待遇,这不利于引导社会的良好风尚,反而更容易滋生劳动者懒惰、摆烂的态度。

另外,在明知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即返岗工作,用人单位保有拒绝的权利,评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够返岗工作,不会诱发潜在的二次工伤或后续伤势恶化的可能性。

当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或未与劳动者约定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的情况下,其实际上额外获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故在此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以及工资报酬系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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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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