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锟涵律所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促进青年律师的沟通与交流,提升整体业务水平与竞争力,促进跨部门合作,方便律师之间分享办案经验、研究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动态,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1月1日,在律所内部举办了一场以《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主题的法律沙龙活动——锟涵法律沙龙。
本次锟涵法律沙龙在北京锟涵律所举办。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主任,新中国改革开放后首批执业律师孙毅、锟涵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李峣律师、郝若彤律师、张婷律师、靳维鑫律师、杨明宇律师、田桢静律师、简恺律师、徐玉环律师、张晓林律师、张斌律师、彭安琪实习律师、张展昭律师助理等参与活动。
沙龙伊始,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孙毅主任在致辞中表示,目前中国律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下行与律师人数增加。鉴于现阶段的行业竞争特点,孙毅主任希望通过“锟涵法律沙龙”的系列座谈活动,以及锟涵律所今后将要开展的诸多活动中,为锟涵的青年律师搭建好成长平台,展示律师风采,赋能并帮助青年律师更好地执业与发展。同时孙毅主任倡导青年律师能够始终如一、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养成细心的工作习惯,树立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坚持长期主义。
首先,由锟涵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峣博士作《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主题演讲。李峣博士围绕具体判例,从“请求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这三种诉适用时效与否的问题中,提炼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与诉讼时效的要素,展开了全面、深刻地分析——李峣博士认为,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李峣博士认为: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是一种情绪请求而非实体请求,而实体请求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就此问题,锟涵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峣博士用广东和吉林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举例说明。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省都在适用诉讼时效。李主任指出,劳动争议案中是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因为劳动关系确认和劳动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的一种,但是最高院也没有出台法律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目前也只是规定法院不得主动提起,除非答辩人提出。
接下来,李峣博士针对“涉嫌欺诈的合同是可撤销还是无效”的问题,用“劳动者学历造假欺诈公司这算不算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司法判例,为在场的各位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展开了全面、深刻地分析。
李峣博士强调,学历造假欺诈公司是不能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在一个实际判例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未予支持,最后判劳动者胜诉。虽然劳动者提交假的学历属于欺诈,但此欺诈行为与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公司或机构在招聘过程中,针对学历并无特殊要求与特别说明,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劳动合同有效。
此外,锟涵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峣博士与参加“锟涵法律沙龙”的各位律师,重点分享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这几种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本次锟涵法律沙龙中,李峣博士深入解析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全流程,指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与会的各位律师就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各抒己见,虽有观点的冲突,但尽显交流的真诚。在分享的最后,李峣博士表示,对于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通用的解释是,仲裁和司法是两个系统,人社部自己设定的时限规定不受司法的规制。
李峣博士的讲解深入浅出,为青年律师们提供了实用的法律建议,帮助他们在当前竞争日趋激烈的律师行业更好地提升自我业务能力。
在此次沙龙活动中,各位律师以轻松愉快的方式,圆满完成了本次活动。最后,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孙毅主任进行了总结发言。本次锟涵法律沙龙,作为首次举办的活动,有很多有实践意义的声音,也为今后推动锟涵律所全体青年律师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平台。
未来,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将针对青年律师执业发展中的问题,贴合法律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沙龙,共同探讨相关理论问题,助力青年律师的发展。同时,锟涵律所将进一步加强律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未来,向着百年律所前行!锟涵将继续举办此类活动,望诸律师能并肩共进,砥砺前行。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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