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康瑞律师
作者:佟燕燕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此次发布的《办法》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
该《办法》共十九条,对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且明确的规定。依据《办法》,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其中,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对于已销售的侵权商品,其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则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为执法过程中不同销售状态下的侵权商品价值认定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同时,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这一条款有效弥补了以往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标准。例如,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标价或者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此外,《办法》还对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额认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在不同执法阶段和部门之间,对于违法经营额的认定能够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办法》的实施对当事人维权产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响。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维权的确定性大大增强,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的成功率。对于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来说,一方面,《办法》促使其更加重视商标法律法规的遵守。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办法》也为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其能够在面对指控时更加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积极与权利人协商和解。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了具体规范的操作指引,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也为经营主体营造了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信在《办法》的有力推动下,我国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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