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本报从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获悉,由于在应急预案制定后,未审批发布、未备案,且未组织演练,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近日,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本报注意到,经调查核实,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于2024年7月8日-9日对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应急预案制定后,未审批发布、未备案,且未组织演练,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约谈笔录等资料为证。
据本报了解,《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最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决定对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华东监能罚字〔2024〕71号,下发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
本报通过天眼查了解到,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1489495895,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文|中国基建报 苏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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