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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乔钰雯】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近日,作为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以司法之力护航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该案中,林蛙养殖户刘某2012年春开始养殖林蛙至今。2019年春,某公司建设高速铁路,线路紧邻刘某承包养殖林蛙区域,导致刘某养殖林蛙区域中林蛙及鱼类绝迹、绝收,给刘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刘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为高效解决纠纷,最大程度减轻环境污染危害,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涉案公司同意赔偿刘某损失。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信息不对等、技术性强等特点。为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有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被告公司承担其修建铁路行为与刘某林蛙绝迹、绝收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刘某则不必承担证明修建铁路与林蛙绝迹、绝收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若被告不能证明或者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环境侵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