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罕见的彩礼归属纠纷,女儿出嫁后起诉自己的父母,要求返还男方家给的彩礼!以前都是男方和女方之间的彩礼纠纷,头一次听说出嫁的女儿为彩礼归属起诉自己父母的,法律上该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浙江省台州的一起案件,小张与林某定亲时父母收了林家18万聘金,后小张和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育有一女。因男方家生活不宽裕,婚后小张多次找父母要那笔聘金,但均遭拒绝。小张主张这笔聘金本来就是她的,父母只是代为保管,现拒绝归还,无奈诉到法院。
小张的父母认为按传统习俗这钱是给女方家庭的,所有权属于父母,和小张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法院还查明,小张的父母没给小张举办婚宴,也没置办嫁妆。在发生争议后,给了小张部分生活费,并在小张生育后给了红包8800元。这是基本案情,大家觉得这笔彩礼该归谁?
法院审理判决:台州市黄岩区法院认为,“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也要与时俱进,从传统来看,彩礼体现男方家对女方家的尊重、感谢和补偿。”这话的意思是按传统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同时法院认为“从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补偿功能趋于弱化,更多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的功能。”据此,法院认为“彩礼应该是给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应由父母及出嫁女儿共有。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判决小张的父母返还给小张10万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对这个判决认为彩礼应由女方父母和女方共有,大家认同吗?
杨律师谈谈看法:我认为这个判决不妥,彩礼的归属应该由女方本人来决定。
首先,女方和女方父母之间就彩礼产生纠纷诉到法院的案子罕见,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种问题如何处理和定性,就要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了。我认为本案对彩礼的定性,有原则性错误。
古时候为什么要给女方父母彩礼?因为那时候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算男方家的人,对父母不再有什么法定义务,这是那时彩礼有补偿性质的主要法理。
但现在的法律体系是男女平等,出嫁女在法律上同儿子一样,仍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对公婆反倒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还认为彩礼有给女方父母补偿的因素?
更重要的是以前女性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在婚嫁问题上必须听父母的,这种情况下父母才是收彩礼的主体。现在是婚姻自主,法律上既然婚姻的决定权在女方手里,那收到的彩礼的支配权当然也应该属于女方。
在婚姻对象的选择和是否收彩礼的问题上,女方是否听从父母建议不是法律义务,更多的是法律以外对父母信任和尊重。同理,关于彩礼归属,如果女方愿意把彩礼留给父母,那是女方的权利,但如果女方不愿意,法律应该也必须尊重女方的选择!法律上把彩礼认定为女方和女方父母共享不合法理!这是我的观点,大家怎么看?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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