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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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与高某婚后育有二子,均已成年。韩某无正式工作,无收入,因脑梗塞、心脏病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高某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金4000余元。2022年7月后,双方分开生活,韩某随次子生活,高某随长子生活。2021年至2022年,韩某多次通过高某银行卡支取现金80000元。双方分开生活后韩某因医疗支出花费15000余元。2023年8月,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对其履行扶养义务,每月支付扶养费直至其去世及已花费的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无收入,且患有多种疾病,被告系退休人员,每月退休工资4000余元,故韩某要求高某支付扶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扶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原告实际需要、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某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认定高某每月支付韩某扶养费1200元。对于韩某请求的医疗费18000元,结合韩某通过高某银行卡支取80000元现金、且双方分开生活后韩某实际支出医疗费15000余元的事实,法院认为上述款项足以负担目前的医疗开支,故韩某要求高某再行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扶养费履行终止期限,韩某主张履行期限至其去世之日,鉴于其间存在诸如离婚、恢复共同生活抑或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死亡等不确定性因素,韩某仅择其一情形主张权利不当,法院确定扶养费履行期限至原、被告婚姻关系消灭之日。其间如出现其他阻却履行事由,当事人均有权行使不再履行义务抗辩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韩某扶养费每月1200元,直至原、被告婚姻关系消灭之日。
随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扶养费请求权能否得以实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夫妻一方确需扶养;2.另一方具备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分居或者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只要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就有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扶养费或者实物等方式履行。“夫妻”并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不仅要承担给付扶养费等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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