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关键证人的证言多次陈述不一,且又属孤证,并无其他证据支持,所以无法认定行为人贪污23041.20元的事实。
案例索引
(2013)陇刑再终字第01号
基本案情
2005年年底,原任成县河镡乡党委书记的唐旭荣与原任成县烟草公司经理高新龙、副经理孟谢信协商套取烤烟税。唐旭荣将成县烟草公司从庆阳外购烤烟由镡河乡开具农林特产税税票,镡河乡在做账报销后将现金返还给烟草公司,同时协商给乡政府留3万元的房屋维修费。2006年2月27日,镡河乡会计乔世忠开具了一张516825.20元的农林特产税完税证。同年3月6日成县烟草公司将烤烟税208412.62元汇至镡河乡。乔世忠将157000元的烤烟税用五张发票套出现金后全部交给成县烟草公司经理孟谢信。以上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唐旭荣陈述,5张某现金票据及证人乔世忠证言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期间,公诉人再次对主要证人乔世忠也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乔世忠将用5张发票套出的157000元全部返还给烟草公司,证人乔世忠再次说明他并未给原审被告人唐旭荣给43046元的事实。结合原审、原再审、再审证据分析:原审侦查阶段主要证人乔世忠共有五次陈述:第一次(2007年7月17日)陈述和后四次陈述前后矛盾;原再审期间,庭审陈述与侦查阶段陈述及申诉复核中本院法官(2009年8月7日)的调查笔录中陈述相互矛盾;该次再审中,主要证人乔世忠再次给再审法官和公诉人的陈述和原审及申诉复核中的陈述不能吻合,相互矛盾。
在原一审、指令再审期间,本案证人乔世忠在作证时多次、反复供述不一,无法与高新龙、孟谢信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乔世忠的供述及证言在本案中系关键证词,直接影响到给唐旭荣的定罪科刑。本院再审时办案人员会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也对证人乔世忠进行了询问,乔再次承认他给烟草公司副经理孟谢信给了157000元,并不是以前给公诉机关陈述的114300元,这就无法证明原审被告人唐旭荣从乔世中处拿到43046元。所以,本案关键证人乔世忠的证言多次陈述不一,且又属孤证,并无其他证据支持,所以无法认定唐旭荣贪污23041.20元的事实。
原一审法院再审判决及本院二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唐旭荣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旭荣犯贪污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原审被告人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年2月28日作出的(2011)陇刑二终字第05号刑事裁定和成县人民法院(2010)成刑再初字第01号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唐旭荣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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