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善举与罪罚的错位判定,一桩程序与公正的严重失衡,让宜宾“慈善院长” 冯登云案成为搅动地方治理与司法公信力的焦点事件。当累计捐赠 300 余万元、惠及千余名群众的公益带头人被认定为 “受贿犯”,当 “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一审判决被撤销后,案件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叙州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已不是个案程序问题,更是关乎司法公正底线、社会慈善生态的重大议题。若任由管辖乱象持续,不仅会让个体权益被漠视,更将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挫伤公益慈善的热情,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值得所有人警惕。

善举成“罪”?十年刑期引发民愤,发回重审再生波澜

在四川宜宾江安县,冯登云的名字曾与“慈善” 紧密相连。作为县中医医院院长,他响应公益慈善事业号召,牵头成立 “仁爱基金会”,汇聚企业与爱心人士的力量帮扶困难群体。2018 年以来,仅 “仁爱互助基金” 就为栋梁工程资助 94 人,发放资金 30.1 万元;医院免挂号费、免停车费的政策惠及无数患者,为贫困村、幼儿园、希望小学及特困病人、困难职工的捐款捐物累计超 300 万元。他倡导捐款为三界村修路、助力贫困户危房改造,受益村民过千人,救助贫困学生的善举更是被当地群众口口相传,“慈善院长” 的称号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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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样一位公益带头人的善举却被认定为受贿。2025 年 4 月 20 日,宜宾市叙州区法院作出(2024)川 1521 刑初 402 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冯登云有期徒刑 10 年。判决一出,当地哗然,数百名群众自发联名请愿为冯登云喊冤,连续两次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更令人费解的是,该判决直接导致 “仁爱基金会” 崩塌,当地群众谈慈善色变,公益生态遭受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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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百名群众自发联名请愿为冯登云喊冤)

冯登云上诉后,宜宾市中级法院于2025 年 9 月 2 日作出裁定,以 “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应是纠正错误的契机,却因宜宾中院将案件发回原审的叙州法院,让正义的期待再度蒙上阴影。

叙州法院管辖权是否早已丧失正当性?

从法律层面审视,叙州法院对冯登云案重审的管辖权,自始便缺乏合法依据,其继续审理的行为已然违背多项法律规定,严重触碰司法公正底线。

一是程序违法前提下,原审法院是否有重审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针对一般性程序瑕疵,而非原审法院存在根本性、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本案中,叙州法院一审由审委会集体作出判决,而审委会作为法院内部决策机构,直接参与案件实体审理本身就涉嫌程序越位。更关键的是,宜宾中院已认定一审“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说明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根本性缺陷,此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无异于让 “违法者” 自我纠错,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宜宾中院仅笼统认定“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却未排除原审法院的重审资格,且未说明发回原审的合法依据,本身就涉嫌裁定违法。而叙州法院在自身一审程序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仍坚持审理重审案件,其管辖权缺乏最基本的程序正当性。

二是院长被举报存利害关系,法院应整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而本案中,叙州法院院长杨继已被冯登云家属举报,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更严重的是,一审判决系叙州法院审委会集体作出,而院长作为审委会核心成员,其参与作出的错误判决已被撤销。根据“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司法原则,当法院院长存在利害关系,且审委会已形成先入为主的裁判意见时,整个法院都应回避本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条明确,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此处的 “审判人员” 不仅包括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也涵盖参与案件决策的审委会成员及法院院长。叙州法院在院长存在利害关系、审委会已参与一审裁判的情况下,若拒绝整体回避,继续行使管辖权,明显违反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

三是管辖异议未获回应,程序权利被公然漠视

2025 年 11 月 25 日,冯登云的辩护人依法向叙州法院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回避申请,同时向叙州区检察院、宜宾中院、四川省高院分别提交监督申请及指定管辖申请,但所有申请均石沉大海。

2026 年 1 月 6 日,辩护人面见叙州法院刑庭长叶佳时,仅得到 “收到申请,需要汇报” 的模糊回应;叙州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李莉亦作同样答复;宜宾中院承办法官黄沄更是避而不见,仅以 “按程序处理” 敷衍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对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这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本要求。叙州法院及相关司法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合法申请,既不作出裁定也不说明理由,属于公然漠视当事人程序权利,进一步印证其审理本案的不正当性。

漠视管辖异议的代价:司法公信力崩塌与社会矛盾激化

管辖权争议绝非单纯的程序细节,而是关乎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叙州法院在存在明显程序违法和利害冲突的情况下,执意继续审理冯登云案,其潜在危害不堪设想。

审委会集体作出的一审判决已被撤销,院长因利害关系本应回避,却仍由该院进行重审,这样的审理过程即便作出裁判,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更无法平息社会舆论。数百名群众曾为冯登云联名请愿,若重审未能体现公正,极有可能再次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加剧地方治理压力。

更严重的是,此案已超越个体权益纠纷的范畴,成为影响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问题。当“慈善院长” 的善举被认定为 “受贿”,当合法的公益行为面临刑事风险,只会让更多人对公益慈善望而却步,与国家倡导的 “积小善为大善” 的公益精神背道而驰。而司法机关对管辖异议的漠视,对程序正义的践踏,终将透支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产生动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管辖权的合法性是这道防线的基石。冯登云案的公正审理,不仅关乎其个人的清白与命运,更关乎公益慈善事业的未来,关乎司法公信力的重建。期待上级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此案存在的管辖乱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指定无利害关系的同级法院审理或提级管辖,让正义不被程序瑕疵遮蔽,让善举不被错误裁判伤害,让公众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安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