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据此,通行观点认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权依据该规定申请追加。该条用词是“当事人”,自然包括被告,所以被告也有权申请。
这个规定看起来影响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此处当事人的申请,相当于法院主动履行职权的补充,在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中,法院未依职权主动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任意一方现有当事人均可以补充申请。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收到被告的申请后,通常会询问原告是否同意,然后进行法律上的释明,如果原告同意了,法院原则上应该追加。但在现实案件中,原告同意的情形非常少见。如果原告不同意,那法院会如何处理?笔者搜索了部分相关案例,归纳总结如下:
1、法院依申请追加被告,并作出相关判决。
从搜索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况其实不算多。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被告申请追加了,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属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所以,原告面对这个问题,要认真谨慎表示是否同意追加,避免重审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2、法院依申请追加,但审理后不予审查。
如果法院此后审查认为不应该追加,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处理的情形,会在判决中“不予审查”,并同时释明被告可以另行起诉拟追加的被告。例如在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条款和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起诉的案件为侵权纠纷,不宜追加被告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作了不予审查处理。
3、法院审查后,追加为第三人。
如果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但判决结果有可能对拟追加的被告产生影响的,会追加为第三人。如果法院对于是否应当追加不太确定的话,这样的做法相比直接驳回就稳妥一点。这也给人们一个实务上的启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可以考虑附加后备条件,即如果不予追加为被告,则申请追加为第三人。
4、法院直接驳回,或以原告不同意为由驳回。
以原告不同意为由驳回,其根本原因是追加被告要求承担的责任,不属于必须在一个诉讼中共同处理。比较常见的是多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告可以只诉求其中一名或数名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而放弃追究其他被告的责任,这属于原告的处分权范围。因此,原告不同意时,法院驳回被告申请没有问题。最后,如果法院驳回的,则该裁定不可以上诉,申请的被告只能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另行起诉拟追加的被告。
以上仅供参考,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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