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友情与法律的天平上,一念之差,往往导致截然不同的结局。近日,由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洗钱案件,再次为世人敲响警钟——勿当“白手套”,小心“银手铐”。
被告人许某某,与上游犯罪的受贿人石某某是多年挚交,对石某某的家庭背景、职业状况了如指掌。同时,许某某还结识了向石某某行贿的“幕后黑手”张某某。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石某某以“借款”之名,实则收受张某某的贿赂。而许某某明知这笔款项来路不明,却出于朋友情谊,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变成了石某某的洗钱工具,多次取现、转账,协助其转移受贿所得几十万元。事后,许某某还企图以借据掩盖洗钱事实。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机关在办理石某某受贿案时,敏锐地察觉到了许某某的异常行为。通过深入分析许某某的陈述及多笔可疑转账记录,检察机关顺藤摸瓜,迅速锁定了许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并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展开深入侦查。
经过一系列艰苦卓绝的努力,终于揭开了许某某洗钱的真面目。最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效。
检察机关在此郑重提醒
在金钱与法律的天平上,法律永远占据上风。任何企图以友情为幌子,挑战法律权威,涉足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都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力度,坚决遏制洗钱犯罪,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检察官普法
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774期
来源|“荆州古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汪文杰 黄沙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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