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24年10月16日上午,三台公安情指中心接到外省群众张女士电话求助称,其母亲王某某8岁时被人拐卖,现想寻找三台的亲人。10月31日,在建平派出所乐安警务室的大力协助下,经DNA筛查比对,确认杨中明就是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某就是当年的被拐儿童杨中琼。在1980年某天,杨中琼(时年8岁)跟着母亲岳某珍一起赶场时,被杨中琼舅舅岳某某(已判刑)诱骗至外省,后母女二人均遭拐卖。案发后,三台公安多次发动杨父(已去世)及其亲朋好友一起到附近车站、码头等处寻找母女二人下落,但受限于当时的案侦条件,一直找寻未果。后来,在打拐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落网,根据其交代的地址,三台警方曾赴外省展开解救行动,但因时过境迁,且岳某某供述的地址不准确而未能解救成功。杨中琼被拐卖后,养父母为其取名王某某。由于其母亲岳某珍被拐卖后不久就去世了,王某某也彻底失去了家乡亲人的信息。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追诉时效分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行为人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分为三种类型:

(1)基本犯,对应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十年,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2)加重犯,对应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

(3)特别加重犯,对应的法定刑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依据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十年。

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会超过追诉时效

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些情形下,可以直接追诉,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行为人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几乎都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以前的,无论行为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现实中,很多被害人家属都会报案,默默寻亲却不报案的情形几乎不存在。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