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应邀到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给辖区居民上了一场法制课。事先将近期我们团队在工作接到的咨询和办理的案件,整理成案例,以案说法。活动结束后,现场有个群众向我咨询了一个事,事情是这样的,他之前因为非法经营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个月,后来法院判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他问我,之前看守所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或缓刑考验期。不是所有的强制措施都能折抵刑期,可以折抵刑期的强制措施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能够折抵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刑拘或逮捕一天折抵有期徒刑一天。但他被判的是缓刑,而羁押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羁押期限大于等于刑期,比如羁押1年,刑期是半年,则不需要执行缓刑考验期;如果羁押期限小于刑期,就像本案这样,羁押1个月,刑期1年,则依然需要接受缓刑考验期。但是如果他以后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时候,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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