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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人:付振义

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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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案外人韩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一处房产,后韩某又与同一单位职工赵某同居多年并生育一女,因韩某生病住院,赵某为韩某缴纳二十余万元医疗费,韩某在病重期间,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韩某与张某某共同拥有的房屋以7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并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后韩某因病死亡。张某某遂以该房屋是与韩某共同所有为由,请求确认韩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六盘水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三人均曾系同一单位职工,韩某与赵某共同生活至韩某去世长达10余年的时间,赵某理应知道韩某与张某某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在韩某病重期间,韩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赵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时间向韩某实际支付了全部房款,结合赵某在诉讼中不认可其与韩某存在多年同居关系的虚假陈述,本院认定赵某通过买卖的行为取得案涉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其次,韩某作为张某某的丈夫,明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赵某会损害张某某的财产权利,但其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出售案涉房屋给赵某,其行为存在恶意损害张某某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韩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共同财产,特别是家庭重大财产,如房屋、大额款项的支出等,一方面他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交易,需征求夫妻双方的意见,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夫(妻)处分家庭重大财产也要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才予以处置,既保证交易的安全又利于家庭的稳定。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王娟

编辑:苗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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