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活动迅速兴起,一种新的合同类型——电子商务合同应运而生。在享受电子合同便利的同时,会出现当与卖家产生纠纷而不该去哪里起诉的苦恼。近日榆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6月19日,在榆林居住的原告刘某在某二手车网站上看中一辆黑色奥迪牌小轿车,由被告公司业务员接待办理,后双方就购买车辆事宜达成协议,并于同日签订合同,但是该合同是网络制式合同,双方分别使用扫描方式签订,后因车辆交接及其他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榆阳区法院。审理中,被告就电子合同管辖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第十条中明确约定“十、争议解决...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的原则解决争端事宜,有关本协议在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阳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首先看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管辖约定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合同中约定签订地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

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榆阳区法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即约定管辖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另有约定,所以按照约定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当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合同是高效、便捷的一种交往形式,电子合同也能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当然也是能够确保合同的正当性和社会接受度的,电子数据的交换、电子邮件等都可以有形的表现合同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差用,因此也是合同的一种有效书面形式,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交往中也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形式,当然对于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以维护新网络时代的营商环境,保护好每一份承诺。

审 核:白 丽

作 者:薛 婧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