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公司只签订用工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个人原因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最终未能如愿。近日,省人社厅向社会发布了这起劳动仲裁案件。

这是一起安顺市的劳动仲裁案件。案件中的杨某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当地某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9月20日该速递有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用工协议、员工工作服协议、保密协议等等。

2023年12月31日,杨某因个人原因向该速递有限公司递交辞职书,并于今年1月1日离开公司。离职后的杨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速递有限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了调查了解,该速递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说明,表示2023年12月31日,杨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审核同意。杨某在职期间,公司与杨某签订了用工协议,且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内容一致,公司不应该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

对杨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经仲裁委审理予以驳回。仲裁委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协议’是否能代替‘劳动合同’”的争议焦点审查认为,双方的文件形式上已经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但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文件中,均记载了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试用期、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信息。

仲裁委认为,该《用工协议》已经涵盖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实质内容为劳动合同,且杨某对用工协议予以认可,故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时报全媒体记者 程瑞林)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