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编委会

责任编辑:王正芳

编委:宋汪洋

审稿:蔡宗秀

海华永泰金融委月刊

金融法律观察

(2024年10月刊)

01 海华金融委动态

Financial Committee News

1.1 海华动态|海华永泰助力上海龙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产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成功上市

近日,上海龙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颖公司”)在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下,成功将其精心打造的产业图谱、产业园等49个系列数据产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实现了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数据资产化的创新突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数据产品挂牌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陈志华律师及其团队助力龙颖公司开展了产业图谱、产业园等系列数据产品的合规认证、价值评估等一系列工作。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1.2海华动态|海华永泰助力谦益资本完成对临科智华数千万元种子轮投资

近日,临科智华宣布完成数千万元种子轮融资,投资方为谦益资本。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投资方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交易文件起草、修改及谈判、项目交割等。在本次投资后,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亦作为被投企业方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为被投企业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投后义务履行、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业务合作、劳动人事、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等。本项目由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张兴德律师牵头,合伙人郑恒驰律师负责。

海华永泰总所供稿

1.2海华动态|宁波银行无锡分行资保部领导一行莅临海华永泰交流座谈

近日,宁波银行无锡分行资保部副总潘浚、资保部经理万程,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保部总经理余继兰等一行莅临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围绕金融案件办理、消金业务开展等深入进行交流。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赵梦鹤、高级合伙人吉赞赞与团队成员尤红艳邓小涛等律师共同参加了本次交流活动。

海华永泰郑州办公室供稿

02 金融法律动态

Financial Legal Dynamics

2.1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草案》共九章七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公平竞争。三是投资融资促进。四是科技创新。五是规范经营。六是服务保障。七是权益保护。八是法律责任。九是附则。《草案》对落实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做出了规定,旨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并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引导。

2.2《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发布。

本次《指引》修订及《办法》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充分考虑了银团市场的实际状况,从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需要角度,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起草形成《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2.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明确业务定位、强化风险管控、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发行销售行为、加强合规风控管理、强化监测监管等多个方面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进行规范,并对存量收益凭证整改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管理办法》的发布,填补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收益凭证的性质定位更加简单清晰和回归本源,规范治理全面加强,对促进收益凭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

03 金融行业资讯

Financial Industry Information

3.1 总览篇

1.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2024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2.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增量政策工作座谈会

202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主要金融机构座谈会。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各项增量金融政策,逐项抓好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加强利率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扎实组织做好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的批量调整工作。实施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两项新工具,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3.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对重点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作出部署

202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和推动北京、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要素密集地区做好科技金融服务。

《通知》就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率先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体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整合各类政策资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完善企业科创属性评价、投融资对接、风险分担补偿等机制。二是提升金融支持强度和水平,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扩大辖区科技型企业贷款投放。将承销和投资科技型企业债券情况纳入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推动科创票据发行规模增长。三是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提高对辖区内科技型企业、重点科技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集群的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聚焦“贷款+外部直投”、并购贷款、科技保险等重点业务,打通业务堵点,提升服务效能。五是为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高校院所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六是建立科技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引导企业征信机构创新科技金融领域征信增值产品,加强信息技术运用,提升科技公共信息共享和使用水平。七是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形成正向激励。

4.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支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202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贷款支持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和增持。

3.2保险篇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二是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三是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投保的便利度。四是支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新型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五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对财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就《财产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及评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在业内征求意见,拟对财险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业内专家表示,《规则》通过九大维度、104个指标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全方位透视财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加强财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财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总体上,《规则》以合规要求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全面评价财险公司业务、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等风险状况,科学研判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印发《关于推动上海航运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上海航运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建设高水平航运保险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航运保险市场治理、营造高层次航运保险营商环境、塑造高能级上海航运保险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对打造上海航运保险中心作出部署。

4. 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成立

以“全球合作 开放共赢”为主题的2024上海国际再保险会议于10月22日至25日正式举办。在会议上,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该公司将锚定构建机构集聚中心、业务交易中心、风险管理中心以及统一登记服务体系的“3+1”目标任务,切实履行服务交易市场运营、辅助监管、自律管理等职能作用,精准对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政策,有力提升登记交易中心服务效率、专业水平和安全性。

5.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9月保险业经营情况

2024年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2024年9月保险业经营情况。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79万亿元,行业汇总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2%。其中,财产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8亿元,人身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71万亿元。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突破35万亿元,净资产3.21万亿元。

3.3银行篇

1. 中国人民银行即日起正式启动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操作

2024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向参与互换便利操作各方明确业务流程、操作要素、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特定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与符合行业监管部门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开展互换交易。互换期限1年,可视情展期。互换费率由参与机构招投标确定。可用质押品包括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和公募REITs等,折扣率根据质押品风险特征分档设置。通过这项工具获取的资金只能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目前获准参与互换便利操作的证券、基金公司有20家,首批申请额度已超2000亿元。

2.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试运行工作会议

2024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资金流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青松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建设资金流信息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探索银行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进一步支持信贷资金精准直达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探索和全新实践。资金流信息平台于10月25日上线试运行。

3. 上海首批股票回购增持贷款项目迅速落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迅速行动、积极落实。10月20日,上海首批股票回购增持贷款项目正式落地。上海辖内中远海运集团旗下的中远海发、中远海能以及招商轮船、东芯股份等四家上市公司获得的贷款金额上限值合计超过20亿元,国内占比约五分之一。

4. 上海新政释放利好,今年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13亿元

今年6月以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聚焦创业者最关心的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造血式”扶创业促就业功能。经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约580笔,金额约13.27亿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约380笔,金额约1489.82万元。

3.4信托篇

1. 四部门:支持符合清洁能源等条件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合规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强化绿色融资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深入挖掘环境权益价值,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价值和抵质押率。支持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美丽中国建设。支持符合清洁能源等条件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合规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

2. 四川信托发布公告正式启动兑付

2024年10月10日,四川信托发布公告正式启动转让款支付的公告。根据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春晓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1日正式启动转让款支付工作,向已签约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3.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

近日,交易商协会公布自律处分信息,其中指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信托”)作为产品管理人,通过管理的信托计划协助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磁湖高新”)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严重影响市场发行秩序,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北方信托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产品设立、投资运作等环节合规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4. 银行业首单担保品服务信托设立

为解决部分中小企业因主体信用等级不强、持有固定资产不足而难以获得较多贷款资金支持的困境,近日,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携手华润信托成立国内银行业首单担保品服务信托,为科创企业提供“主体信用+资产信用”双重增信,这也是国内首单可公开查询的服务科创企业的担保品服务信托。该信托引入信托破产隔离功能,以科技型企业客户作为委托人,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在实施高质量信用风险控制的同时,助力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扩大融资规模。

5. 债市回调债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成立数量下滑 股票投资类信托明显增加

2024年9月标品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及规模大幅减少。9月标品类产品发行数量为869款,环比减少22.89%;发行规模为305.30亿元,环比下降26.90%。成立方面,9月标品信托产品成立数量985款,环比减少5.65%,成立规模241.74亿元,环比下降20.70%。其中,债券投资类信托成立数量为933款,环比减少6.98%。股票投资类信托产品成立数量为29款,环比增长93.33%。

3.5 融资租赁篇

1.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非上市金租可不设置董秘

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适用。《通知》指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未上市非银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独立董事;未上市的非银机构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秘书。

2. 9月融资租赁行业公司债的发行成本创“历史新低”

2024年9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683.84亿元,同比增长14.93%,环比减少34.07%。从发债成本来看,除公司债外,其他融资租赁债券的发行成本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CP(含SCP)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上升幅度最大,较8月上升了10BP;公司债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则连续6个月下降至2.23%。

3.6 互联网金融篇

1. 金融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研讨会暨金融数据安全系列标准发布会在京召开

10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京召开金融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研讨会暨金融数据安全系列标准发布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杨农出席会议并致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到会指导,来自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征信机构、科技公司、高校智库等机构的代表参会。会上,协会正式发布了《金融数据安全治理实施指南》《金融数据资产管理指南》《金融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规范》《金融数据安全应急响应和处置指引》等4项标准,旨在从金融数据治理、金融数据资产管理、金融数据安全技术防护、金融数据安全应急管理等不同角度为做好新时代的金融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提供相应指引和规范。

2.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金融领域数据要素合规与安全应用倡议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响应会员需求、组织有关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金融领域数据要素合规与安全应用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并于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期间发布。《倡议书》旨在通过加强金融领域数据处理的伦理和法律遵守,提升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数据的公平使用,推动数据共享与交易的透明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跨境数据合作与创新,最终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注:本内容部分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人民法院报、上海证券报等

04金融典型案例

Typical Financial Cases

2024年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发布金融仲裁司法审查10件典型案例。以下为债券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两则:

4.1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债券发行文件中不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判断

裁判要旨

债券发行文件中《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中包含不同仲裁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可合理推定的意思表示,确定具体仲裁条款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

H证券公司系某信托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L银行与H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向H证券公司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第5条约定:《计划说明书》和《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共同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以及《认购协议》格式文本由H证券公司统一拟定,并于2017年9月前由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申报审核系统。其中,《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仲裁解决。《标准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争议提交C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为:将争议提交通过S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在上海市仲裁解决。

2024年2月,S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H证券公司以S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因此,本案三份文件中不同的仲裁条款,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来考虑其成立、生效问题,合同其他条款的并入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的并入。

首先,从当事人对三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形式来看,仅《认购协议》文本上有H证券公司与L银行双方的签章,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上并没有L银行的签章。虽然《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是否签章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构成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但《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中包含的仲裁条款形式上并未经由L银行通过签章来单独作出意思表示。其次,从当事人对三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实质来看,《认购协议》是经双方磋商后签署的,相应内容的填入和条款变化从侧面反映了双方对该文本中约定内容,通过意思表示的交换形成了合意。同时,本案中H证券公司与L银行皆认可《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属于要约邀请,仅在《认购协议》签署后才成为整体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虽然三份文件格式文本为统一形成,但《认购协议》最终文本的磋商和签署在此之后,故应当认为双方就《认购协议》所载明的仲裁条款达成了最终、单独的合意。而《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因并未由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故应当认为未成立。遂裁定驳回H证券公司的申请。

裁判意义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所包含的仲裁条款同样应当适用该原则,即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生效,仲裁条款的成立、生效也可以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来进行考虑。本案涉及的三份债券发行文件分别约定了三项不同的仲裁条款,在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合同其他条款的合并与仲裁条款的合并应当分别来进行考虑。本案中,法院结合仲裁条款文本的签订形式以及当事人意思两方面,确认《认购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成立并生效。通过本案裁判,对债券发行交易中,因不同合同文件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并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具有示范意义。

4.2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主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成立

裁判要旨

交易参与主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签章并依照自律规则备案后,除另有约定外,主协议中载明的仲裁条款对因债券质押回购交易所发生争议的交易主体之间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S证券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上单方签章。K证券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上单方签章。协议文本已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主协议第18条约定:“……本协议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主协议第19条约定:“该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K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S证券公司与K证券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第18条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根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19条约定,该协议为开放式协议,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S证券公司和K证券公司均已分别签署了《回购交易主协议》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表明回购双方均已同意主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遂裁定驳回其申请。

裁判意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并报送备案。同时《回购交易主协议》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附件,其中第19条规定了协议的成立形式,即交易参与者各自签署后主协议即成立。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共同签署,达成意思一致。但《回购交易主协议》是交易所自律规则的一部分,其中对合同的成立形式作了明确,相应主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成立亦应当遵循该规则,交易参与者之间对仲裁条款的接受,本质上是对自律规则的遵守。

注:本部分内容来源于公众号“上海金融法院”

05 金融法律专业研究

Professional Research

5.2 海华视点 | 数据资产系列(一)—企业视角下的数据资产入表概览及操作指引

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入表完成了从零到一的关键性突破。根据《暂行规定》,数据资产是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被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即,数据资产的认定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法定条件,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法定确认的数据资源;第二个是实质条件,即企业合法拥有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化是企业数据资产的形成过程,是企业将过去交易或经合法授权、自主生产等事项形成、获得的数据通过采集、加工、治理、开发等环节转化为可计量、可交易的数据资产,并拓展金融衍生服务、推进数据资产创新应用、通过多元化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的过程。数据资产入表是将企业的数据资源以资产的形式纳入财务报表中进行管理和计量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数据资产化的实际应用操作过程。

在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在面临数据资产确权和数据合规两大挑战时,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风险评估与管理。数据合规律师可以通过出具DAC(Data Asset Compliance数据资产合规)法律意见书,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确保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遵循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同时,数据合规律师可以分析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协助企业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交易、分析、共享、保护和销毁”的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提供合规服务。

5.3 海华视点 | 数据交易系列(二)—数据交易标的界定、类型及合规体系

对数据交易标的的准确界定与合规管理是数据交易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主要探讨了数据交易标的的定义和类型,并着重讨论了构建数据交易标的合规体系,其主要包括合法性评估、安全评估和质量评估三个方面。这些评估工作是确保数据交易合法合规的基石。其中,合法性评估涉及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处理的规范性以及交易标的内容的法律合规性,安全评估侧重于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而质量评估则确保数据标的具备高质量和可交易性。

通过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形态及其分类,并建立相应的合规评估体系,可以确保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高质量性,进而促进数据的有序流通和价值实现。

5.4 海华视点 | 数据交易系列(三)—数据资产评估:质量评估与定价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主要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数据资产的质量,另一个是数据资产的定价。

数据质量是指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的和隐含的要求的程度。数据质量评估是指对数据的质量进行系统性检查和评价的过程,通常围绕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开展评估。数据价值评估是指通过构建价值评估体系,计量数据的经济效益、业务效益、投入成本等活动,是将数据资源转变为具有经济价值资产的关键步骤,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准则,由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行量化分析。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目前我国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研究主要集中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大基本方法,并在这三个基本方法基础上考虑数据资产的特殊因素对评估模型加以修正和改进。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以及在不同视角下对这三大基本方法的改进与适用。

5.5 海华视点 | 数据资产系列(四)—基于数据全生命周期理论的数据资产运营体系构建

数据资产运营模式包括数据资产识别、维护机制建立和商业化应用等关键环节,这些环节涵盖了从数据资产的识别评估到数据资产的安全隐私保护,再到数据资产的商业化应用。其中,数据资产维护机制的建立是保障数据资产持续更新、信息完整准确的重要环节。数据资产的安全隐私维护,特别是隐私计算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安全保障。

在数据资产商业化应用方面,数据银行模式、数据信托模式和数据交易模式展现了数据资产运营的多样性和创新性。这些模式不仅促进了数据的有序流通和技术应用,还为企业提供了安全、高效、透明的数据运营环境。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资产运营将更加重视数据的安全性、隐私保护和合规性问题。同时,新的数据资产管理技术和方法也将不断涌现,以支持更复杂、更动态的数据应用场景。企业需要不断适应这些变化,加强数据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能力,以充分发挥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推动企业和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责编与编委简介

王正芳

海华永泰合伙人

专业领域:重大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能源矿产与新能源、金融资管、投资并购、不良资产

王正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律师执业前,王律师曾在法院、仲裁院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仲裁实践经验。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能源矿产与新能源、金融资管、投资并购、不良资产等领域法律事务,擅长处理疑难复杂风险项目,办理了大量金融资管、能源资源、投资并购领域前沿复杂疑难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相关案件/项目均为业内顶尖案例。为多家大型银行、证券公司、资管公司、信托公司、AMC、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投融资、资管及不良资产等业务领域综合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wangzhengfang@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8201886192

宋汪洋

海华永泰律师

专业领域:政府政策法规、保债计划、金融资管、行政诉讼、跨境合规、建工诉讼、复杂商事金融诉讼等。

宋汪洋律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博士。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政府政策法规、保债计划、金融资管、行政诉讼、跨境合规、建工诉讼、复杂商事金融诉讼等领域法律事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立法合规性审查、行政诉讼、保债计划、金融资管、娱乐行业合规性审查、建设工程等领域前沿复杂疑难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为某地级市政府、人大的众多法规规章制定,及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发债项目提供了大量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songwangyang@hiwayslaw.com

电话号码:1561877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