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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普法知识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纠纷;
5.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
期数丨2400
供稿丨立案庭 李亚新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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