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定法院依法审理了多起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案例一:酒后谩骂殴打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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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与黄某某在高陂镇莲花小区附近发生纠纷,黄某某随后报警求助。高陂派出所执勤民警在事发地附近依法处置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滋事警情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忽然用右手打了民警左脸一拳,致民警脸部受伤。执勤民警立即将被告人控制住,期间,吴某某仍一直在反抗、辱骂民警。经鉴定,执勤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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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综合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强行闯卡致交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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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弟弟名下汽车从某路段出发往某小区行驶,发现前方交警在路面执勤。曾某某因无证驾驶心虚,赶忙调转方向,在掉头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打开主驾驶车门,将手扶在主驾驶车门上,让曾某某下车配合检查。被告人曾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工作,用左手将主驾驶车门往回拉,踩下油门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导致交警右手手背被车门夹伤。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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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被告人曾某某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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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抗拒执法,致警察受伤,为何一人构成袭警罪,一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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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秉湘

永定法院刑庭 四级高级法官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暴力程度。妨害公务罪通常表现为抗拒阻碍公务执行,其暴力行为相对较轻,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意图伤害警察,就如第二起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强行拉车门的方式挣脱民警的控制,造成民警手部受伤,其行为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相反,袭警罪的行为人则可能突然袭击警察或者积极追求对警察的人身伤害,在第一起案例中行为人利用酒精放纵自己的行为故意制造事端,其暴力程度更为严重。

公民应依法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做出不理智行为而触犯刑法。如果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既是为了维护执法权威,也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肋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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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 英

编辑:赖钦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