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李洋
将自己空置的住房改成民宿对外出租,但租客行为严重影响邻居正常生活,邻居可以诉请“停止经营”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判决“住改商”业主停止经营。
法院查明,姚某等11人与王某均为某住宅小区业主。王某在未征得姚某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房屋以民宿的形式在网络平台上挂出,以此招揽客人。
姚某等11人认为,王某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王某辩称其只是想把房子短租或长租出去,以减轻还贷压力,并非以营利为主,承租房屋的多数是其企业家同学,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民宿,房屋用途未改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预订,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其房屋明显系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王某的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而1-2天的短租行为的承租人系不确定人员,会造成来往小区外来人员杂乱,增加物业管理难度及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等问题。
王某未取得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姚某等人的同意,姚某等人要求被告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姚某等人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短租平台的兴起,以小区空置房为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优势,迅速抢占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然而,租客入住登记不规范、人员混杂难监管等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居住业主的居住体验,带来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法官提醒,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发现其他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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