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遇到房屋拆迁,被告一作为户主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享受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2016年,被告二将自己的安置房屋赠与了原告与被告一。

后原告与被告一离婚,原告应得到相应的房屋补偿费,被告一应给予原告补偿款项,但各被告给原告应当补偿的部分未履行,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宋娟娟律师、曹霞律师为代理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拆迁安置应得的房屋;判令依法分割由被告二赠与的房屋,被告一赔偿原告500000元;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拆迁补偿款6900000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对讼争房屋产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在被告二建房时既非家庭成员,又无任何出资,故原告对被告二名下宅基地房屋拆迁直接相关的补偿及相关费用,不享有分配权,被告一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对宅基地拆迁的相应利益,应视为其婚前财产。

律师观点

原告在拆迁时已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相等的拆迁利益,安置房是按户籍人口为标准安置的,原告及五被告均系被安置人口,原告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了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500000元。

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助费、搬家费等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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