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颇受关注,为了“舌尖上的安全”,国家也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有大量人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仍层出不穷,历年来的“315晚会”上多有报道,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处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一起了解下:

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该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本罪,可能由于卫生条件、添加剂使用、农药使用、保存方法等原因,未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行为人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论处。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认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需要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

量刑:

犯本罪,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的;(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4)对实施本罪的被告人,一般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另外,在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上比较严格。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辩护:

在对该罪进行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辩护点:

(1)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是否起获涉案食品,即是否存在物证;

(3)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需要审查在案证据中是否有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作出程序、结论是否合法合规。

其他罪轻辩护的辩点在此不再赘述。不同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在辩护时需要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确定辩护思路,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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