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以迟到、旷工为由变相向劳动者收取罚款违法吗?

「法律解答」

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并不可取,有些地方认可用人单位的罚款权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可见,即便用人单位有罚款权,仍受到一定金额的限制。倘若超过一定限度,仍有违法法律风险。理由在于,用人单位可能会滥用该权力制定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变相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譬如罚款上万元,工作一年倒欠公司十万元等等。

这就意味着,如果所处罚金额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达到严重程度,则可以认定属于克扣拖欠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离职。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的处罚微小且事后用于劳动者的,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恐难以支持。理由如上所述,劳动者直接以此为由被迫解除,有苛责用人单位的倾向性。

倘若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的罚款或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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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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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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