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的小丽(化名)在某餐厅就餐时,看到有人在拍摄探店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持续传播的视频给小丽带来了困扰,她联系了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小丽起诉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据媒体报道,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很多人成了直播达人。有些探店大V靠传播或直播看似普通但是有生活气息的消费场景或者生活场景吸引众多关注和打赏,且探店、种草也成为了商家推广导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模式,即通过大V、达人等实体消费体验,提供消费建议的方式为商家引来客流。但是,凡涉及消费者或“路人”隐私、肖像等权益的,显然不能未经许可而拍摄。

普通人在正常行走、逛商场、过马路时,消费者在享受美食、购物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经营者或者探店博主镜头下的演员、模特或道具。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人们身处公共场所,但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拍摄其肖像并以此营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或其本人合法权益或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探店博主对经营场所和经营者服务过程进行录制或直播时,显然不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或者维护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为经营者推广商品或服务,即这种直播具有营利性质。由此可见,探店博主未取得同意擅自将“路人”当作“群众演员”或道具拍摄其肖像并传播的做法,明显构成侵权

尤其是,该画面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后,将被不特定多数网友围观,消费者的美丑、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要是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消费者穿着清凉暴露的画面被传播的话,更容易遭受围观甚至诋毁,名誉权、人格尊严也容易受到侵犯。还有一些人打呵欠、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不雅观画面被传播的话,显然让人非常难堪。更令人担忧的是,不排除有不法分子通过获取消费者面部信息,借助人脸识别或者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探店直播本无错,但无辜消费者和路人的权利不应受到丝毫减损和侵犯,不该成为流量红利的道具。发布侵权探店视频的平台赔偿被害人1万元的案例,对当前较为火热的探店直播、网络大V是较为深刻的提醒。每一名网络参与者都应认识到,网络并非毫无边界可言。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直播,或者录制公共场所视频时,势必要注意不侵犯无关人员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至少应采取马赛克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无辜者个人信息不被暴露。

作为掌握先进技术和资源的网络平台,更必要尽到谨慎的审核把关义务,及时筛查并屏蔽、删除侵权视频,尽最大限度减轻自身责任。惟有具备足够的边界感和规则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益,方可在喧嚣热闹的网络时代保护每个人不遭遇不当网络行为的干扰、冒犯和侵犯。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