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小案”,紧系民生,亦牵民心。如何实质性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近日,市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上门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用行动给出了“小案不小办”的永法答案。
基本案情
被告(承租人)出租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某路口的房子。原告(次承租方)承租其中三间,租期一年。双方网络商定合同,并约定付房租后合同生效。
因被告自称在外地,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房租35000元。被告委托他人将房屋打开让原告装修。原告添置设备后,得知被告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只是承租人,属于转租,目前仅剩一月租期且没有如数缴纳房租。
房主认为被告无权出租,多次封门堵路不让原告使用房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解决与房主之间的纠纷,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拉扯两个多月,被告一直推诿不理。
调解经过
接到案件后,市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洲爽研究案情后,联系原、被告双方。
原告认为,自己已全额支付房屋租金,已经进行的房屋装修、设备安装和后期拆卸、员工工资、前期宣传等费用损失巨大,要求进行诉前鉴定。被告认为,原告改变房屋用途,是矛盾造成的主要原因。双方各据一词、据理力争,形势剑拔弩张。原告愤怒之下,坚持要进行司法鉴定。
调解员与双方多次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多次上门进行调解,深入了解双方实际诉求和困难,不厌其烦地给原、被告双方讲其中的利弊。尤其是像这种情况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的话,鉴定费用之高、鉴定时间之长,对双方都不利。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天全额退还原告房租款,原告承租两个多月的房费折抵给原告作装修费、拆卸费,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诉前调解重在调解,有些看似矛盾突出的案件,如果在调解中站在双方角度分别考虑,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减少他们的诉累,比较可能达到双方都认可的一个结果,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完案件,张洲爽说。
法条链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记者王多整理
来源:永城融媒官V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