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二审再审案件诉讼代理操作规范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为了便于当事人选择和委托律师,以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履行代理工作职责,本书对二审及再审诉讼代理的操作流程与规范总结如下。
第一节律师代理二审案件注意事项
一、把控上诉期限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若对上诉期限把控不好,超过上诉期限,则会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对各类案件的上诉期限的把控,必须放在第一位。
(一)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
1. 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10 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 被告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5 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行政案件的上诉期限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注意办案期限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提交法律服务意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注意办案时限。若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未在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及委托手续,也不及时与法官联系,申请听取律师意见,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则可能错过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会。
(一)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2.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 定,可以延长2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 3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办理委托手续
(一)签署风险告知书
签订律师风险告知书,有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诉讼服务能力。
(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必须订立委托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权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三)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律师的诉讼代理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和委托,而且,委托必须真实,当事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以免委托不真实,产生不必要的代理纠纷。
(四) 出具律师收费发票
根据律师行业管理的规定,律师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不得白条收费,不得开具收款收据收费。
四、撰写两个重要法律文书
(一)撰写上诉状或者答辩状
上诉状是二审法院审查的重点,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上诉状在很多时候,比代理词的意义更为重大。答辩状,则是对上诉状的反驳,即便当事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撰写代理词或者辩护词
辩护词或者代理词是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当事人委托利益的载体,当事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后,律师的工作成果、代理意见或者主要观点,都将在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中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两个文书虽然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上诉状是以当事人的名义提交的诉求,而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则是律师以代理人的名义提交的法律意见。
五、跟进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一)开庭前的准备
律师在二审诉讼中,应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分析一审判决说理等。
律师在查阅、审核一审案卷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1. 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一审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3. 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 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5. 一审裁判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存在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有无应当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被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6.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合理的逻辑联系。
7. 一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8. 一审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裁判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9. 一审判决是否对人民法院不可以判决变更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的判决,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同为一审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变更的,是否加重了一审原告的义务或损害了一审原告的权益。
10.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项。
(二)二审新证据的提交
若代理律师或者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发现有新的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证据需要提交,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法官,以便法官组织开庭和质证。部分案件,法官通过书面审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及律师又尚未及时提交证据,该证据有可能在二审中未被采纳,从而直接判决。
(三)全面跟进案件进展
律师在二审诉讼代理中,要尽量做到“无形服务有形化”,要把服务过程留痕,并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和沟通,让当事人了解律师做了哪些工作,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做到全面留痕,服务过程公开透明化。
(四)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范与一审相同。此外,律师还应做好二审对一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准备工作。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五)交付代理工作成果
代理律师在收到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的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后,应当立即将二审判决或裁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二审裁判文书转发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律师收到纸质版二审判决或裁定文书的,应立即将该纸质版裁判文书转交给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领取,作为交付代理工作成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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