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工伤补偿案件中,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该如何判别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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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9月7日入职安保公司,工作中接受其朋友及产业园领导的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工作中突发疾病,事后请求确认原告与安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保公司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其朋友是其下属安保分公司的员工,朋友与其公司系合作关系,且原告工资均由分公司承担。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告诉讼仅为确认用工主体,原告从事的保安工作系安保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安保分公司负责对原告进行管理,与安保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且安保分公司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要求确认原告与安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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