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宋全满与查光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黑12执恢32号,因被执行人查光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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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查光胜,男,1971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112160319,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88号红河小区704栋3单元701室。

涉案标的(金钱)10,000,00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公告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本公告自动失效。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查光胜下落及藏匿地点、提供被执行人查光胜财产线索,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并予以实际控制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悬赏金20,000.00元(如按照提供的线索能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千分之三给付赏金,同一线索仅限第一举报人)支付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0455—8316918

联系人:刘法官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特别说明:任何公民、组织不得将以上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途径。非法使用该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