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网友咨询:

租赁期间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归谁?

姜小进律师解答: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奖励费等。房屋价值补偿评估计算的依据是房屋的区位、面积,故相关补偿应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与承租人的租赁活动无关。虽然承租人本身无法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承租人还是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费、装饰装修费、搬迁安置补助费、设施设备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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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进律师补充: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姜小进

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犯罪辩护等业务,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