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当运营车辆与私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停运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

1月11日,网约车司机郭某驾驶运营车辆与苑某驾驶的私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苑某负全责,郭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郭某将车辆送去维修,苑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

郭某认为,其车辆属于运营车辆,车辆维修期间未投入运营,自己遭受了损失,要求苑某赔偿。苑某认为,其车辆购买的是全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已明确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该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协商无果后,郭某起诉至安宁法院,要求苑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其车辆25天的停运损失,共计1万元。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郭某3855.06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郭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郭某的车辆属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车因修理而产生停运损失,郭某依法可以请求赔偿。

赔偿的主体应该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苑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该保险的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停驶造成的损失。由于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且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履行了向苑某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依法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不得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拒绝承担其赔偿责任。因而,郭某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

事故发生当日,郭某将车辆送修。1月12日,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修理费,表明该车已于当日修理完毕。故认定该车的修理期为:1月1日至1月12日共计12天。

此外,因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停运损失标准,而其车辆属客运车辆,故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117258元/年,经计算,确定郭某的停运损失为3855.06元。

法官提醒,网约车已经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其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如果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则需查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包含相关免责条款。若合同中没有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有免责条款,则需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与说明义务。此外,投保保险并非万无一失,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忽视网页上的相关提示。

本报记者 查小高 郭婷婷 朱鹏 通讯员 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