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2013)泰执字第3340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光扬织造有限公司、盐城市洁乐织造有限公司、陈井堂、顾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悬赏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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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顾建国,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8****1212,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朝阳居委会小圩组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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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井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0****1259,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中心路6号。

悬赏期限

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

悬赏条件

凡提供被执行人顾建国、陈井堂下落并协助本院成功控制的将获得悬赏金每被执行人5000元。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

泰兴法院执行110号码

章法官19852387115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接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特别说明

(一)仅提供线索,未能协助法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或成功扣押车辆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三)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2.举报人为法院工作人员的,包括正式在编干警、聘用制人员以及在法院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之便获得线索举报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行为。

(四)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不能获得悬赏金,事后查清的将追回悬赏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