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实际,《操作规程》在低保申请方面有新规,部分限制条件适当放宽。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操作规程》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入户核查时结合结婚证和居住证等综合认定。

《操作规程》进一步推进居住地申办低保改革,明确提出常住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的类别为准进行低保申请。并且根据推进居住地申办低保改革的趋势,逐步放开外省困难人员申办我区低保的限制,提出了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保。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操作规程》还明确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将原低收入家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明确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明确重病的类型,以及将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时限改为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除特殊说明外,单人保对象财产也须符合认定条件。

《操作规程》还明确了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包括增加父母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低保的,赡养费按照当地城市低保边缘标准的2倍乘以子女人数计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核算中,因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患重特大疾病改为患病,子女教育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增加学龄前保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费的扣除和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基本生活费的扣除,并增加残疾康复费用刚性支出的核算办法;增加困难职工救助金作为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等。

此外,《操作规程》明确了分档救助中劳动能力的认定办法。明确本规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指的是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未就业人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指的是三、四级轻度残疾未就业人群。本规程生活自理能力判定方法参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判定方法。

《操作规程》还从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动态管理工作中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内容,以此修订完善符合广西实际的、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的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记者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