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幼儿园因为违建被城管局罚款84万,幼儿园服从处罚缴纳了罚款。
没想到,5年后城管局撤销处罚,对其重新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达1622万。幼儿园不服,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如何判?
在安徽阜阳市,当地一所有名的幼儿园为了满足孩子们的入园需求,就在原来的基础上去向有关部门申请在院内都建设一栋教学楼,最后经得同意进行了建设。
但是在建好之后却因违建行为被城管局处以84万元的罚款。
面对这一处罚,幼儿园方面虽然心有不甘,但考虑到法律义务和社会影响,最终选择了接受并缴纳了罚款。
然而,这起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在五年后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
五年后,城管局突然以新的理由和更重的处罚,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对幼儿园重新进行了处罚。
这次罚款金额高达1622万元,并要求没收所有违法所得。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幼儿园方面措手不及,他们感到既震惊又无助。
而且幼儿园负责人拿到这一处罚书后,感到十分的为难,因为根本就交不起这么多的钱啊。
但是面对这一不合理的重罚,幼儿园方面决定不再忍气吞声,他们选择将城管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幼儿园方面详细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诉求。他们认为城管局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又会如何判决呢?
其实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主要就是以下两个方面:城管局五年后撤销原处罚并重新处罚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城管局在重新处罚时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原则。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并生效,除非是在法定事由下才可以撤销更改。
然而在本案中,城管局在五年后撤销原处罚并重新处罚的行为,如果他没有充分的法定事由的话,真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而且幼儿园还表示,城管局之前已经处罚过我们一次了,现在又撤销重新处罚,这明显就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应当告知当事人。
然而在本案中,城管局并未进行提前告知,这明显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幼儿园请求法院可以撤销城管局对其的处罚。
但是城管局辩称道:我们发现之前对于幼儿园作出的处罚有着明显的程序错误,所以我们才撤销了原来的处罚,进行重新调查审理,所以这并不属于一事不二罚的范畴。
而且我们再重新调查的时候,从调查到听证都是合法进行的,也是依照法律来进行维持的,所以我们这一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之后,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来看,未经过许可擅自建造的房屋,可以限期拆除会改正,并且处于相应的罚款。
但是在本案中,虽然城管就撤销了对于幼儿园的第一次处罚决定,重新调查,取得证据进行再次的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再根据《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相关规定来看,幼儿园确实是属于违建。
而且根据幼儿园违建的这一平方米来算的话,城管局没收幼儿园违法收入15780910.9元并没有任何不妥,再加上其他的违规罚款,所以高达1622万元的处罚是毫无异议的。
所以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幼儿园的所有诉讼请求,认定了城管局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安徽阜阳幼儿园违建案历经五年,从最初的84万罚款到五年后被重新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622万,这一案件凸显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城管局作为执法机构,在发现违建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然而,五年后撤销原处罚并重新处罚,虽然罚款金额巨大,但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操作,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一案件也警示我们,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面对行政处罚时,都应当尊重并遵守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
同时,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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