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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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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近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来宾市拘留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本案被告人梁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怀揣侥幸心理,提供其名下卡号给他人用于收取违法收益资金,终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人梁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卡号给他人用于收取违法收益资金。经查,2022年11月25日至26日梁某提供的银行卡进帐金额总计40659.19元,其中有被害人汪某被诈骗的3500元资金,后梁某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该款取出并交给他人。事后,梁某获得好处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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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及判决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梁某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梁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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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躺着赚钱”并非可以实现的美梦,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骗意识,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账户、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

3.不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收款或提现;

4.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5.充分履行公民义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如发现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苏 凯

编/樊栩宏

校/苏珊珊

初审/韦永瑜

终审/覃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