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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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李茂林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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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林律师补充: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欺诈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在合同欺诈行为当中,行为人根本目的是促使合同签订和在履行的过程中使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欺诈造成的社会危害远小于合同诈骗,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不受刑法调整,因此实施合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李茂林律师

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践经验丰富,有大型企业高管经历,具有会计、证券、基金、拍卖、高级建筑经济师等证书,擅长民事、刑事、行政交叉,以及非诉讼与诉讼交叉领域。二十年来帮助大量委托人切实解决了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