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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以案释法

“原告向被告给付10万元基于严重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已经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相关返还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非法请托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3年7月,张某向李某多次转账合计10万元。后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某欠张某10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但一直未予偿还,张某遂到法院起诉。张某在诉状中写道,张某的丈夫涉及醉驾犯罪,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说给钱可以为张某丈夫取保,如果没能取保可以全额退钱,但是最终没能取保,也没有退钱,张某就报警了。当着警察的面,李某写下了欠条,之后张某就撤销了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系非法请托,明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应属无效。虽然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但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给付10万元基于严重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已经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相关返还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刊载于2024年11月26日《江苏法治报

作者 蒋俊峰

海陵法院